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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發展裝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變革,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新型城鎮化發展的重要舉措。2016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發布,提出力爭用10年左右時間,使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達到30%,標志著推廣裝配式建筑已提升到國家發展戰略。國家和省先后出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十三五”裝配式建筑行動方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為加快推進我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確保我市裝配式建筑發展目標順利實現,我局組織制定了《惠州市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二、制定《實施意見》的依據和過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十三五”裝配式建筑行動方案》(建科〔2017〕7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28號)等相關政策、文件。《實施意見》兩輪征求了各縣區政府和市直相關部門意見,征求了社會公眾意見,并進行了修改完善。
三、《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共分總體要求、重點任務、政策保障和組織保障四個部分。
(一)提出近、遠期發展目標
近期目標:到2020年末,實現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積的比例達到20%以上,政府投資工程占比達到50%以上。遠期目標:到2020年末,實現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積的比例達到35%以上,政府投資工程占比達到70%以上。
(二)明確各縣區發展目標
要求各縣區逐步提高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積比例,2020年末,惠城、惠陽、大亞灣、仲愷比例達22%,惠東、博羅比例達18%,龍門比例達15%。其中,政府投資工程裝配式建筑面積比例為50%;2025年末,惠城、惠陽、大亞灣、仲愷比例達38%,惠東、博羅比例達30%,龍門比例20%。其中,政府投資工程裝配式建筑面積比例為70%。
(三)明確應當實施裝配式建筑的項目
自實施意見發布之日起,尚未完成規劃報建手續的項目均按以下要求執行:
1.政府投資項目的大中型新建建筑和納入本市保障性住房項目均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
2.計容積率建筑面積 2 萬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廠房、研發用房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
計容積率建筑面積5 萬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建筑項目應有35%以上的計容積率建筑面積采用裝配式建筑。
(四)提出政策激勵措施
要將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納入規劃條件,采取激勵措施鼓勵實施裝配式建筑。
1.實施意見發布后新出讓(含協議出讓)的建設用地,在出具規劃設計條件時,需增加裝配式建筑相關建設要求。
2.實施意見發布前已出讓用地尚未辦理規劃報建手續的,對實施裝配式建筑的部分予以計容建筑面積獎勵,獎勵的計容面積不超過裝配式建筑面積的3%。
自愿提高比例實施裝配式建筑的,對提高比例的部分予以計容建筑面積獎勵,獎勵的計容面積不超過裝配式建筑提高比例面積的3%。
四、術語
裝配式建筑:裝配式建筑是用預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的建筑。
裝配率:單體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體機構、圍護墻和內隔墻、裝修和設備管線等采用預制部品部件的綜合比例。
全裝修:建筑功能空間的固定面裝修和設備設施安全全部完成,達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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